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旧城区和危旧房改造的意见(试行)[失效]

  (一)实施范围。在城市建成区内未列入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范围内的住宅区,经鉴定为危房或建设年代较长、影响城市形象不雅建筑,且一般不在城市主干道两侧,10亩以下不能连片开发地块,可列入危旧房改造范围。
  (二)组织形式。危旧房改造工作在市“三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部门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所属单位具体实施危旧房改造工作,必要时也可选择本部门以外的单位具体实施。
  (三)办理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持如下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改造申请。(1)规划意见;(2)国土意见;(3)改造申请书;(4)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5)房屋鉴定报告;(6)房屋改造方案;(7)房屋改造合约或职代会决议。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和把关,条件成熟的,出具《危旧房改造初审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市政府“三改”领导小组审批。
  3.经市政府“三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土地、拆迁等手续。
  (四)相关政策
  1.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原址实物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原则,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参照《邢台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危旧房改造实施项目内的原住户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政策的,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拆迁公有房屋的,原则上应先将房屋出售给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住户,出售时参照房改有关政策执行。
  2.改造时未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直接转化为改造后安置的房屋维修资金。
  3.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为主,按照国家普通商品房的规定设计和建设。
  4.安置回迁户后剩余住房应强制安排一批30-60平方米的小户型住房。建设规模在年初由房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5.在符合城市规划条件下,土地性质是划拨或出让住宅建设用地的,由国土部门编制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由原土地使用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6.对原拆原建的单体或非常零星的危旧房屋,必须实施改造的,但项目自身又无能力给予补偿,给予政策倾斜,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全部返还给土地出让金缴纳者。多建的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全部销售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