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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旧城区和危旧房改造的意见(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旧城区和危旧房改造的意见(试行)
(政字〔2008〕19号)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建设“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城市空间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中心城市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快城中村、旧城区和危旧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城中村改造
  (一)加快编制改造规划
  1.城中村改造规划由村委会(含村改居)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区、县政府(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列入下年度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必须在上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
  2.城中村改造规划要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和老城区,按照优化整合原则,统一编制规划。
  3.城中村改造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定后实施。对违反改造规划,未按规划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4.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城中村改造规划时,须按原程序报批。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准后两年未实施的,须重新编制报批。城中村改造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5.在城中村改造规划确定范围内,市规划局不再审批其它建设项目。城中村规划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服从该城中村改造规划。
  6.城中村改造范围(即京珠高速公路以西、南水北调总干渠以东、规划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的范围内)以外,2000米以内城市周边的村庄,一律停止单村改造。提倡多村合并改造,并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管理。对擅自改造的村庄,由区、县政府负责查处,并追究乡村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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