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城市绿化工作。参与制定城市绿化规划;负责编制市区园林绿化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市区绿化、美化工作;负责园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市风景林地的管护工作;负责收取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绿地占用费等工作;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占用、挖掘、损坏、乱占、乱挖城市道路,损坏排水设施、桥涵、广场等不文明施工行为和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贴乱画、乱搭棚亭、乱设广告等方面的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和查处;负责市区内设置各种机动停车场(点)、非机动车停车场(点)、临时棚亭及构筑物、临时性建筑、临时性市场、户外广告等事项的管理;行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涵、路灯、地下雨水污水管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负责编制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资金计划以及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对市区公共交通的管理和城市公共汽车(不含出租车)的管理;行使公共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城市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范围内,因堆放、焚烧而产生的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台上)、小街小巷和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并协调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和邢台县以及工商、公安、交通、规划、建设、房管、环保、卫生、文化、体育、电信、供电、供气、供热、供水、国土资源、广播电视、畜牧等与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有联系的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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