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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宿迁工商局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四)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五)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殡葬设施建设规划而擅自兴建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的行为;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六)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承揽工程从事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七)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导游服务、旅行社经营,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和代表处等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八)盐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盐业生产、食(碘)盐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查处部门发证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无证经营行为。
  对于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许可审批项目经营的违法行为,许可证的发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建立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治理工作措施,确保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查处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对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以谋生为目的的一般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如其经营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督促引导其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情节轻微的,在限期整改期间一般不予处罚;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损害城市形象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取缔。
  (三)依法行政,高效服务。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依法应当取得前置审批或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申请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凡是涉及行政收费的经营审批,都要依法公开、就低收取。
  (四)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对不按照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或发现无证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市监察局要对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效能提高。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经营意识,努力营造公平、安全、有序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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