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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总〔2008〕110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经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月十日

  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都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 建设单位以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的形式公示每个建筑的建筑节能信息,其内容不应少于信息表样表(样表见附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将信息表设在所建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主要入口,和施工现场的“九牌一图”并列,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还应自销售之日起,在销售现场公示信息表,直至销售结束。
  第五条 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建设单位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应在信息表承诺栏中盖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日期应为负责人签字日期。
  第六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办理设计变更和图审手续,并公示新的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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