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征地项目的缴费标准拟按第 档确定。
四、筹资办法。根据劳社部发[2007]14号和粤劳社[2007]22号规定,养老保险费由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缴纳,政府予以适当的资助。农民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在安置补偿款中个人所得部分缴纳,村集体缴费部分从土地补偿款中安排,政府资助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安排。
附件2
征地项目涉及 村
被征地基本情况证明
征地项目名称 ,征地主体 ,征收农用地面积 , 村2002年未人均农用地面积为 ,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险人数 。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区分局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情况的说明
我区认真贯彻《国家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市政府《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12号)的规定,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的告知、听证工作。
征地项目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区国土房管局和劳动保障局已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有关内容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程序,在 年 月 日向 村发出了《听证告知书》( 国土听告字〔200 〕 号),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进行了告知,并于 月 日举行了听证(或被征地农民于 月 日声明放弃听证)。
特此说明。
(区政府盖章)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附件4
公 示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省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12号)的规定,现将 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公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