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们按照《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地址:____,邮编:____)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1.征收土地方案
1-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抄送:____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3
关于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下称粤劳社发[2007]22号)有关规定精神,拟定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对 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 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 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原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市政府《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2008]12号,下称穗府[2008]1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缴交15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别为:41400元(第三档)、48600元(第四档)、55800元(第五档)。具体缴费档次由征地主体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商定,并将商定结果书面报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逾期不报送缴费档次的,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将按第四档确定。征地安置补偿费不足个人缴费所需或征地补偿费不足经济组织缴费所需的,可按征地安置补偿费和征地补偿费的实际数额预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