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原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书面说明(格式见附件6)报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四)被征地农民、村经济组织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征地主体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档次进行商量,并将商定结果书面(格式见附件7)报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逾期不报送缴费档次的,按第四档确定。
(五)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根据被征地农民、村经济组织与征地主体商定(或直接确定)的缴费档次,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进行测算,并将结果告知征地主体和被征地村的村经济组织,同时抄送征地主体所对应的财政部门。征地主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含被征地农民个人和经济组织缴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政府资助所需的资金,由征地主体对应的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划存。征地主体及对应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送相应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六)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含被征地农民个人、经济组织缴费和政府资助)全部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的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连同申报材料报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七)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项目直接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以函件形式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三、征地项目涉及的农转居人员,已按《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6]21号)参加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5年的,村经济组织须出具征地项目涉及人员已纳入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5年的说明(格式见附件8),连同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报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格式见附件9);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已参保情况进行公示(7天),并在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原件及公示结果说明(格式见附件10)报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四、本通知印发前国土房管部门已发出听证告知书的项目,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需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另行告知,并依申请举行听证,按规定组织相关材料,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