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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8〕10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纳入听证告知书的内容(格式见附件1),被征地农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与同级劳动保障局共同组织听证会。

  二、征地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下同)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材料按以下程序进行组织:

  (一)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在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同时向同级劳动保障局出具征地基本情况证明(格式见附件2)。

  征地项目涉及村(社)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以征收涉及村(社)农用地面积除以该村(社)2002年末人均农用地面积进行确定。

  村(社)2002年末人均农用地面积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

  (二)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听证会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听证的笔录、纪要等材料;同级人民政府依据这些材料,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已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或放弃听证)等程序的书面说明(格式见附件3)。

  (三)村经济组织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的对象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

  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的对象,可根据养老保障需求的迫切性进行确定,即:年龄大的人员先参保,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或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先参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村委会提交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对象名单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天(格式见附件4);在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原件及公示结果说明(格式见附件5)报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同时,将核准结果反馈给被征地村的村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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