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认真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地税部门应本着服务优先、企业自愿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自动生成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
(五)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工作。要认真评估纳税人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对纳税人2007年度第四季度会计核算情况要重点评估和检查,防止纳税人递延应税收入的实现,提前扣除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六)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各项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各项总结,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上报苏州市局。上报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含税源汇总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分析、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统计分析、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统计分析、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分析。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含税源汇总表)于2008年6月20日前上报苏州市局外,其余统计分析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上报苏州市局。
(七)其他要求
1、鉴于2008年1月1日将实施新税法,各级地税部门应充分做好新税法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地税部门可以结合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和辅导,通过新老税法的对照比较等多种方式,对新税法进行前期的宣传和纳税辅导。
2、以汇算清缴为契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户进行全面核实。根据税收有关规定,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都应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信息比对,严格核实税收征管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提供税源保证。
3、依托汇算清缴,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审核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审核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不得预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税政业务的处理意见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中反映的问题,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政业务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财税〔2006〕1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以及国税发〔2006〕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限额为每人每月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