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商品粉煤灰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商品粉煤灰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字〔2008〕440号)


各区县发改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粉煤灰的推广应用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由于粉煤灰现已广泛应用于各类建材产品和建筑工程之中,其质量达标与否关系重大。有鉴于外地已经发生由于利用假粉煤灰造成的重大质量事件,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粉煤灰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材产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六部委《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粉煤灰质量标准(GB/T1596-2005)等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品粉煤灰是指:从(热)电生产企业煤粉炉烟道气体中干收的原状粉煤灰,经过分选或磨细加工后,符合国家标准(GB/T1596-2005),适用于混凝土、水泥、砂浆、砖瓦等建筑材料和其它制品掺用的,或在土建工程中直接掺用的,可以作为商品的等级内粉煤灰。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建立商品粉煤灰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加强对商品粉煤灰质量监督、管理。
  三、本市范围内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必须依法使用经质量检测合格的商品粉煤灰,并以此作为年终审核、认定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和享受减免税、减免养路费等粉煤灰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材产品和建筑工程等领域综合利用粉煤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合格商品粉煤灰情况的,必须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商品粉煤灰质量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协会和南京质量检验协会共同制定。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