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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9月为备选单位申报和自评时间。
  第九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10月为各市体育局复评和申报时间。
  第十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年底为省体育局统评和公布认定结果时间。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凡达到认定条件优秀标准,且人才质量达到必达分值(县级30分、单项25分),业余训练布局经费落实率达到70%及以上的学校方可作为“后备人才基地”备选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各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对本市所属“后备人才基地”申报单位认定的初评工作,并根据认定条件确定申报“后备人才基地”备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省体育局。
  第十三条 浙江省体育局训练竞赛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后备人才基地”备选单位的统评工作。
  第十四条 新周期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单位不参加此项评定。
  第十五条 各市体育局须按照浙江省体育局统一制定的“后备人才基地”认定申报表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第四章 命名与投入

  第十六条 凡申请参加“后备人才基地”认定的单位,经统评达到“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同时统评考核综合成绩排位在省体育局计划批准指标之内的单位,由省体育局统一命名为该奥运周期的“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七条 “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命名“后备人才基地”的单位,在新的认定周期仍须向所属市体育局申报继续参加认定,经认定达到认定条件的单位,继续命名为新一轮奥运周期的“后备人才基地”。未申请参加认定或经统评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单位,不再命名为新一轮奥运周期的“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八条 凡被命名的“后备人才基地”单位,省体育局将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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