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在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础上,将城镇居民参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代职工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给予适当补助。
五、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结算办法。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主要采用按定点机构服务人数定额包干付费方式,也可探索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具体的结算方式由统筹地区确定。
六、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中确定。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根据服务人群和服务量,配备满足需要的医务人员,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充分利用社区卫生资源和适宜技术,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参保人员提供有效、经济、方便、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要为参保人建立健康档案,加强健康教育,健全病案管理,保证医保药品供应。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情况下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院转诊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上级医院应为转诊病人提供就医便利。
十、各地要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在参保管理、费用审核以及政策咨询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及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