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
(2008年8月26日 粤劳社发〔2008〕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实际,决定在我省逐步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以外的普通门诊,立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利用统筹基金解决其医疗费用的一种门诊医疗保障办法,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各地在推行普通门诊统筹过程中,必须坚持收支平衡、保障基本、可持续发展,以及就近就医、方便管理、量力而行、梯次推进的原则。
三、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省统一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确定。各地要合理确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并根据实际按月或按年设定最高支付限额。要严格控制规定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普通门诊费用支出要与住院费用支出、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支出分别列账,统一管理。
四、各地要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积累的作用,将城镇职工参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城镇职工的普通门诊统筹可以优先在参加单建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群中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普通门诊统筹;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超过15%以上部分可以用于普通门诊统筹;当期结余率不足的,可以在保证历年累计结余达到上年度统筹基金全年支出总额的情况下,将超出部分的资金逐年按一定比例用于普通门诊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