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了解和反映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公司情况,并客观、真实地提出意见、建议;
(三)完成监事会内部分工或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职工监事应加强业务学习,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熟悉公司业务,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第八条 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监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职工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自觉遵纪守法,保守公司秘密和监事会工作秘密;
(三)熟悉公司业务,具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能力,能承担相对独立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表达职工的意见和意愿,忠实代表职工利益;
(五)新任职工监事任职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六)与本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
(七)身体健康;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公司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
(三)公司财务、资产经营等部门的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职工监事的人员。
第四章 职工监事的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或职工自荐方式产生,经公司党委审核同意,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三条 职工监事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应到会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选举前,应征得省国资委同意;选举后应报上级工会组织和省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