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国资发〔2008〕3号)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监事在监事会中的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会成员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章 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加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监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按照《
公司法》、
《条例》、《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履行职务,职工监事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在会议上充分反映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