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国防意识,积极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70号) 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65号)精神,切实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人事、编制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为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上级限制接收、企业减员增效和用工制度改革等为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落实工作岗位。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省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市直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并妥善安排及时上岗就业。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本单位同类人员平均工资的80%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矿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上岗和再就业。在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时,根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促进退役士兵再就业。对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各级政府要将此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