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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继续深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严格落实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合理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严格安置政策,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体现重点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将转业士官和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不愿自谋职业的,可自找接收单位或由政府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兵退伍安置登记表》、2000年和2001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2002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除外)。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到城镇安置的不予办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自愿复员的士官,易地安置条件可以放宽,但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档案根据本人要求转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人才市场。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逾期不办理报到或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取消其分配资格。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要求复学的,安置部门要在退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中、省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的分配工作,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各级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安置部门摸清当地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等情况,在现行政策法规框架内最大限度的挖掘安置潜力,千方百计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岗位。各级安置部门要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驻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克服困难,严格执行各级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并确保上岗就业。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可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邢台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帐户。逾期不缴纳的,必须按计划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对于推诿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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