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落实政府资助重点行业协会发展的相关政策
1.建立政府资助行业协会发展机制。政府资助的对象主要是经市政府审定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对该范围内新组建的行业协会,根据有关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对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一年内可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一年后,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租金。
2.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主导行业协会和部分综合性重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规则支付相应的费用,实行长期购买固定性服务。如委托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撰写年度发展报告以及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等。由发展改革、财政、工经联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项目,核定购买资金,报政府一次性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性服务。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由购买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按照预算资金管理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由发展改革、财政、工经联等有关部门审核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购买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商定购买价格,按规定程序批准预算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邢台市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组织实施。购买部门要与选中的行业协会签订购买合同,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并会同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跟踪问效。
财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政府资助和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3.完善税收扶持政策。对行业协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取得的相应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和有关部门要适时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改革和完善行业协会监管方式
1.进一步理顺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管理体制。除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仍由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指导外,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再作为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协调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统一归口到市工经联(市经团联)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规范监管方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相应行业协会的对口联系单位,要对划转、委托给行业协会的职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积极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2.明确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市工经联(经团联)要认真指导、监管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推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研究制订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做好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涉及行业协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应主动征求和听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