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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3)组织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
  (4)组织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展项目的调研论证。
  (5)开展行业职工技能培训、执业注册人员资格培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6)在委托和授权的事项与范围内,开展行检、行评。
  (7)协助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培育与推荐。
  (8)组织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对外贸易争议协调和应诉。
  (9)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3.行业协会要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能: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策。
  (2)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3)加强行业自律,制订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组织会员单位对涉及本行业的市场调节价格进行自律。
  (4)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5)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6)积极组织会员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7)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
  (8)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9)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4.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制定的涉及行业发展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及时印发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重大经济活动,或者决策涉及行业发展改革的重大事项时。如研究制订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事关行业利益的重大政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企业开展的大型检查、监督以及工业经济类重大奖项的评审活动;生产或经营许可、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评审行业劳模等政府表彰奖励事项等,要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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