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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三)明确部门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统计部门负责做好普查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宣传部门要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的资金筹措工作;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工作,并配合做好普查区域划分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
  (四)严格依法依规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发生。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普查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普查有关情况。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目的、内容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引导普查对象配合普查,教育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各级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各阶层力量参与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在全社会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邢台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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