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细化分工。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调度和督导工程建设进度,强化运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审批关,积极争取国家、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协调督促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及时办理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用地手续。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保证达标排放,确保已运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研究制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行月报、季报、半年报、年度报制度。各县(市、区)要明确建设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要在每月26日将本月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工程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要汇总每季、每半年以及全年的工作情况,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6日、每年的6月26日、每年的12月26日前将上述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检查制度。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市政府重点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要对各县(市、区)工程建设进度、资金落实、处理费征收使用等进行督导。市政府督查室要结合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对要求年底建成试运行的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实行一月一督查,并及时通报情况。
(三)实行调度会制度。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调度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七、落实奖惩措施
(一)严格奖惩。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将对工作进展快、政策落实好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期完成污水和垃圾处理有关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对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暂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强化考核。把污水和垃圾处理指标纳入市政府考核县市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施评价考核。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污水和垃圾处理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