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激励机制。2008年底前,将污水、垃圾处理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由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自收自管自用。凡不改变收费性质、收费率又达不到要求的,当地财政部门必须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可运行的最大能力核拨运行费用。
(四)加快改革步伐。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污水、垃圾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的前提下,于2008年底前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凡目前在建以及今后开工建设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五)实行用地划拨。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土地划拨供地。在年度用地指标范围内,优先安排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四、严格项目管理
(一)加快项目前期审批。未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各县(市、区)要切实把前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做好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和土地预审意见等审批工作。城市排水要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配套管网与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发展改革、环保等项目前期审批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二)强化在建项目管理。按照污水、垃圾处理工艺流程需要,优化工艺设计,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建设时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突出抓好施工图审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环节,切实履行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标准。
(三)加强已建成项目的运营监管。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要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分别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进水和出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确保运行达产达标。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电公司、市水业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邢台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名单附后)。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做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将依据省政府考核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向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下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目标督办卡。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对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项工作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年度、季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奖惩措施,并报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