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1、逐步推行标识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进行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率先实行农产品标识挂牌销售。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
2、实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有条件的生产基地等要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要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同时,严格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规定,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以及防疫、检疫情况。全市要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通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的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3、逐步实现具有追溯标识的农产品和包装规范的品牌农产品入市电子溯码查询准入制度。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加工企业、超市等要积极引导具有追溯标识的农产品和包装规范的品牌农产品入市交易,逐步对入市的溯码农产品实行扫码进入制度。各入市企业要积极加入市级电子溯码交易平台,开展产品电子溯码工作,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五)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1、对不合格农产品的退市销毁制度。市、县(区)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对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农产品配送中心的例行抽检工作,对查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坚决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
2、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经营者的处罚制度。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外埠企业,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将通报当地省级主管部门,由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对该基地进行整改。对本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基地或企业,市行业管理部门要通报相应县区行业管理部门,由该县区行业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整改。凡连续三次抽检均有不合格农产品的,将实行停业整顿或责令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并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3、对农业投入品、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制度。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监管;要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停产、禁用和限用的品种、目录和范围,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