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四项制度”
1、入市免检制度。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实行定点屠宰并商务部门畜禽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猪肉,凭检验合格标志。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凭上述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标志。(由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商务、市场主办方依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
2、索证索票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要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留存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备查,确保销售的农产品来源清楚。(由工商承担,市场主办方配合)
3、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农产品的产地、采收日期等内容。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情况,在经省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要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定期公布;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经营者以及品种、产地等,要在设立的黑名单专栏进行曝光。(由市场主办方、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共同承担)
4、现场检测制度。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农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由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由市场主办方、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共同承担)
(三)实施农产品检测制度
1、企业自检和抽检制度。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检测制度,形成农产品生产者、经销者和市场开办者严格自检、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机制。农产品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中心以及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建立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和定期上报制度,定期分析市场农产品质量规律。各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等要自觉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检查或不向检查人员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2、建立完善检测信息发布制度。市农产品准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有关信息,进行认真整理,经省农业主管部门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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