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须是因地震等引起的新的灾害和次生灾害,10天内必须进场施工的;
3.必须是灾害发生的特定受损和险情范围内的项目。
(二)下列情况不得作为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
1.因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
2.超过抢险救灾时限,10日内未进场施工的;
3.省外对口支援方未全额提供项目资金的。
(三)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确定后,应尽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
三、必须严格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监管
各市(州)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对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擅自扩大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和条件,不得将因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作为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不得以时间紧、任务重等理由将必须进行招标、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灾后重建等名义不招标不比选。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审批责任制。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腐败问题的,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一把手”和审批者的责任。
省监察、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招投标监督职责,加大对灾后重建工程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依法作出处理,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严格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审计监督,未经审计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决算。
四、必须严格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管辖范围内招投标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负总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凡违反规定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
监察机关要加强灾后重建招投标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的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项目发生的权钱交易案件;对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时间延误,致使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改变招标方式的,对相关责任人要实施行政效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