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状态解除后,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善后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事故对社会的后续影响。
6.1.2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处置好火灾事故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2 调查评估
6.2.1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处置结束后1周内,将应对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基本情况;起火单位详细情况;火灾事故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工作和工作进展情况;善后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教训及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6.2.2 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事发地公安局及相关单位组成火灾事故调查评估小组,调查火灾原因,确认火灾责任,并预测火灾事故后果,形成评估报告,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和有关建议报自治区政府。评估报告的内容除应对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进一步核准、补充外,还应包括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有关责任人员查处结果或进展情况,已采取的和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等。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每年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对灭火救援等所需的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保证。
7.2 装备保障
7.2.1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区消防安全保卫的需要,配置功能齐全、数量充足的消防车辆、装备,以满足灭火救援战斗的需要,同时做好各种器材装备、灭火药剂的储备工作,不便储备的应与相关设备制造商和物资供应商确立应急供应协议。
7.2.2 其他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
7.2.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和专业值守人员,保障在初起火灾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7.3 技术保障
7.3.1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应依托119调度指挥系统,不断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