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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55号 2008年9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对和处置火灾事故,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根据火灾特性、特征及严重程度,火灾事故由高到低将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火场随时可能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灾。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有危险化学品或有毒物品发生燃烧或泄漏的火灾。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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