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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4.2.3 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
  发生I级突发事件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书。各单位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传达贯彻,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发生Ⅱ级突发事件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书。有关单位接到任务通知书后,立即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发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自治区级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机构下达任务,并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本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4.2.4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要求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收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通信保障及抢修应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先急后缓的原则。保障和抢修顺序是:
  ①中央首长专线;
  ②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电路;
  ③党政专网电路;
  ④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人防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
  ⑤地震、消防、防汛、气象、医疗急救等部门租用的与防震、防火、防汛、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的电路;
  ⑥银行、证券、民航、海关、铁路、税务、电力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电路;
  ⑦其它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高度警戒,实行 24小时值班,主要领导人和管理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必要时,配备海事卫星电话,确保联络畅通。
  (3)主动与国家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通信保障需求,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4)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需要其它电信运营企业协助时,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其它电信运营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5)对于应急机动通信,在紧急情况下,上级可以越级指挥调度或口头下达指挥调度命令,下级也可以越级上报或口头进行汇报。
  (6)当同级电信主管部门与企业在领导指挥上出现交叉时,应以电信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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