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人口和计生委关于对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生育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8]44号 2008年8月28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人口和计生委关于对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生育的处理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人口和计生委关于对中共党员、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生育的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现对我区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生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在1980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 31日期间违法违规生育而未做处理的,依照当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处罚,并按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上限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超生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从重处理,除实施经济处罚外,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政纪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是领导干部的,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由组织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再提拔。在此期间,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过处理且处理时间已超过1。4年,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公认、表现优秀,需要提拔使用的,本着从严的原则,经组织严格考核考察后,可以提拔任用,但必须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审批。
二、对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违法违规生育问题,除依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再按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上限标准进行征收。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有关规定,其中,是党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是领导干部的撤销其党内外领导职务,开除公职,是党员的开除党籍;是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按有关程序建议撤销、罢免其代表或委员资格,是党员的开除党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