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2) 专家组成员名单。专家组成员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7〕224号)的要求,论证专家组成员由5名以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并从省级或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划修改规模超过6.67公顷(100亩)的,论证专家组成员60%以上应来自省级专家库;跨地级以上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规划修改的,以及因国家或省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布局调整的规划修改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主持召开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全部来自省级专家库。专家组名单应包括专家姓名、单位、职称及专家亲笔签名。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会纪要:①听证会的基本情况;②听证事项的说明;③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④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⑤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听证纪要后需附参加听证会人员的签名。

  8. 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项目所在地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农业、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对于技改项目,还需提供经贸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办理期限

  (一)用地预审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二)依规定应当先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上报国土资源部的用地预审,自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转报国土资源部。

  (三)用地预审期间,依规定需要听证、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用地预审规定的期限内。

  由市、县办理用地预审的,预审办理期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其他有关事宜

  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要求,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的,应在申请预审的同时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逐级提出实地踏勘和论证请示,并附具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的,应在申请预审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逐级提出实地踏勘和论证请示,并附具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实地踏勘论证后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