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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8.对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10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含)的线性工程、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35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含)的面(块)状工程,需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对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200公顷(含)以上的线性工程,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70公顷(含)以上的面(块)状工程,需附用地预审踏勘论证申请,逐级审查上报国土资源部。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其中,根据有关要求应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可代替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

  12. 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以上材料各2份;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以上材料各1份。

  (二)申报材料要求(形式和内容)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重视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组织准备工作,可参照下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也可根据实际内容的需要完善材料形式,以提高用地预审申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请示(属2005年省政府第98号令《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规定情形的,除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项目外,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向省厅请示),具体要求如下:(1)标题格式统一为:“关于××市××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2)预审请示应包括如下内容: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审批项目应写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文号,核准项目应写明省或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函号,或项目列入规划名称;②用地总面积以及各地类现状面积;③项目用地位置、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④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附件1)。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申请表中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应是发展改革部门(军事项目除外)(附件2)。

  3.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情况、拟用地类型和集体土地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用地单位应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预审的请示;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用地单位应分别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预审的报告(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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