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五)属《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申报材料
(一)材料清单
用地单位和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用地预审时,需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
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请示(属2005年省政府第98号令《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规定情形的,除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项目外,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预审请示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
4. 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交通、水利项目,需提供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行业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能源项目包括电力、煤炭等,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告知函。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参照国土资源部预审项目执行。
5.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拟报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镇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现状图。
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其中,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要求,需由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