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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于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土地宏观调控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试点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用地预审的报批审查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预审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地预审范围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要求,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审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核准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备案项目在备案后),对下列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按照分级预审的要求进行审查: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

  (二)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

  (三)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市县级政府和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

  二、审批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较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审批。用地预审审批依据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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