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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十)除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外,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参加在授权范围内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以及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院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专局资助的自有渠道的培训,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另案报批。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不得参加背景复杂、涉及敏感问题的培训项目。
  (二十一)除中央组织部下达的计划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邀请省级领导参加出国 (境)培训项目。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培训计划时,要按规定逐案报批。其中由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培训项目,由自治区外专局初审后,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外专局审批,资助比例不得低于20%。其他项目由自治区外专局初审,经国家外专局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总量和团组规模,特别是非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培训项目。
  (二十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仅限于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党政领导干部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因公出国(境)证件,因公出国 (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或注销。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五、加强经费约束,严格预算管理
  (二十三)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级外事部门制定的出访计划,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因公出国(境)。
  (二十四)各地区、各部门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因公出国(境)费用。因公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因公出国 (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因公出国(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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