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地级市和区直各部门编制因公出国(境)计划,必须以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为依据。除经批准的专业技术团组外,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人员参团;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组团;不得假借各种名义,避开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渠道,持普通护照赴境外开展各类公务活动。
(十四)原则上自治区省级正职和政府序列省级领导干部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商务的省级领导干部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其他省级领导干部1个任期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厅级正职和政府序列厅级领导干部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负责外事、商务的厅级领导干部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其它厅级领导干部2年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 1次。处级及以下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超指标因公出国(境)的人员不安排经费。
(十五)计划内团组因公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因公出国 (境)任务。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因公出国(境)任务,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因公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在报批时说明。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出访申请,个案办理。
四、规范审批程序,强化任务管理
(十六)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要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不得有请必到。各级涉外部门要逐步建立出访成果共享机制,杜绝重复考察,提高出访实效。
(十七)所有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在外停留时间,出访l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超出人数和期限的不安排经费。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的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十八)各地区、各部门呈报因公出国(境)请示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人身份,写明出访经费来源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特殊情况应作具体说明。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非侨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侨团邀请出访。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等审批部门要认真审核外方邀请函的真实性,对业务不对口、级别不对等的邀请出访要严格把关。
(十九)各地区、各部门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属于双跨团组,对于技术类双跨团组,需事先征求同级外事部门意见后,行业主管部门方可下发组团通知。无外事审批权的单位不得下发组团通知。严禁组织一般性考察和营利性双跨团组。除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团组外,区直以下部门不得参加区外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招商类双跨团组要严格纳入管理。除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览活动和培训团组外,双跨团组人数和在外天数按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