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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自治区省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由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办公厅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及银川市委办公厅分别提出建议,包括出访任务、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员、时间、邀请方和经费来源等内容,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商财政厅汇总做出年度安排建议,报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交部上报,同时抄报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组织部备案,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安排年度出国(境)经费预算的依据。
  (六)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按年度就全区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团组总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数量、培训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访安排及上年实际出国(境)情况(均含下属单位),向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交部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安排年度出国(境)经费预算的依据。
  (七)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所属工作部门,自治区纪委、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地级市党委、人大、政协副厅级以上人员及各县(市、区)党委(工委)书记因公出国(境),由所在部门申报,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商财政厅落实经费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
  (八)自治区政府所属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副厅级以上人员和自治区党委、党委组织部、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及各县(市、区)长因公出国(境),由所在部门申报,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商财政厅落实经费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九)自治区商务厅经授权审批本系统内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不含港澳地区),出访经费商自治区财政厅落实后,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备案。
  (十)银川市人民政府经授权审批辖区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不舍港澳地区),并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备案。
  (十一)除享有一定外事审批权的地区和部门外,其它地区和部门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地区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
  三、加强总量控制,完善计划管理
  (十二)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因公出国 (境),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归口负责,计划管理,严格控制。除自治区组织的重要团组外,各地级市和区直各部门在每年12月底以前,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出访计划。其中,出国培训项目应在每年11月中旬前由自治区外专局汇总初审后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商财政厅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没有按时报送计划的地区和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审批。确有临时紧急出访任务的,要专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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