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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1. 改制前已经在事业单位离退休的人员,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2. 改制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退休,并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3. 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龄在20年以上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实行过渡性退养,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并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过渡性退养期间及退休后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4. 改制前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5. 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供养遗属和落实政策人员,改制后其生活费或供养遗属补助由同级财政承担。

  6. 改制为企业单位的原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与事业单位解除人事聘用关系,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身份。其中,事业单位一次性改制重组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发给转换国有身份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由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改制时要求自谋职业的人员,由被改制的原事业单位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失业救济金(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按现行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从改制成本中列支),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7. 改制重组为企业单位的原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全部由改制重组的企业接收安置,并签订劳动合同。接收安置的原单位职工无试用期,工作年限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 改制重组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要依法参加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及基金,并认真贯彻落实好劳动保障各项政策。职工在改制前国家认可的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办理退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9. 改制重组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退养人员、落实政策人员、供养遗属移交当地机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

  国有市政公用企业改为公司制或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国企改革规定和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同时做好改制重组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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