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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重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制定专项开发利用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准入条件,明确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评估和用地预审等准入标准,逐步形成由开发企业承担环境成本的新机制。

  第七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水能、地下水和水源等重大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的审批。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主要包括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铁矿、铜矿、钛矿等实施整合开发利用矿种的勘查、开发和矿业权流转等重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的审批。

  (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建设用地供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等重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的审批。

  (四)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林产品的开发利用、林木采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占用征用林地等重大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的审批。

  (五)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旅游景区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组织有旅游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并经州旅游局组织评审,规划评审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国禄丰世界恐龙谷、中国彝族文化大观园、中国元谋东方人类祭祖坛三大旅游项目由州人民政府审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重大资源开发利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依法有偿出让重大资源开发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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