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
(楚政通〔2008〕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对重大资源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我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资源是指涉及本州支柱产业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水、矿产、土地、林业、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等资源。
第三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由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时,由州人民政府(包括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协调。
第四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要坚持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坚持统一规划管理原则。要坚持对项目的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使整个审批过程职责清晰、权责分明、程序简捷、协调有序、监管有力。
(三)坚持精简高效原则。要规范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强化服务职能,提高审批效率。
(四)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准入条件、报批材料、受理部门、收费标准等,除应予保密的内容外,都要在各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
(五)坚持监督制衡原则。要建立健全事前介入、过程监督、事后监管、社会参与的审批监督制衡机制,把责任追究与公务员考核和纪检监督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