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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争者的;

  (三)向招标采购人、出让人、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采用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报价、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竞得的;

  (五)将中标、竞得项目违规转让、转包、分包的;

  (六)有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八条 招投标采购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规定,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取消招投标采购代理资格、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行贿、送礼、宴请、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投标采购代理业务的;

  (二)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超出经营范围承揽招投标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 同时为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和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提供代理服务的;

  (四) 违背核准的招投标采购内容组织招投标采购活动的;

  (五)收受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贿赂或礼品、礼金、宴请等其它好处的;

  (六)与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操纵招标采购结果的;

  (七)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泄露保密事项的;

  (八)有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建管〔2001〕357号)等规定,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警告、没收收受财物、罚款、取消参加评审活动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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