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招标采购人、出让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核准的招标采购内容实施招标采购活动的;

  (二)采用非公开方式或降低资质选择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

  (三)不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体、网络和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或出让结果的;

  (四)在招标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条款的;

  (五) 擅自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的;

  (六) 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入围资格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参加投标采购的;

  (七) 违规指定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或标准以外的评标办法或标准的;

  (八)与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相互串通的;

  (九)违反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的;

  (十)不按招投标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中标或竞得价格与中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签订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十一)泄露标底、底价或其它保密事项的;

  (十二) 违反规定不在市招投标采购管理局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的;

  (十三)有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七条 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取消参加投标资格、确认中标无效、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