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应进入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招投标采购项目,批准其在场外进行交易或授意招投标采购活动当事人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将依法必须招投标采购的项目批准不招投标或将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批准为邀请招投标的;
(三)将必须招投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招商引资项目、应急工程、保密、开工时间紧迫等理由规避招投标的;
(四)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受让人、供应商资格的确定,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的选择,以及评标、中标、出让结果等的;
(五)要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转包,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构(配)件、设备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六)干扰、限制、阻碍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投标采购中违规行为的;
(七)有其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招投标采购活动行为的。
第五条 招投标采购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规定核准招投标采购事项或擅自设定涉及招投标采购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对应进场交易而不进场交易等规避进场交易的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查处的;
(三)对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不予以监督或对有关投诉不受理、不查处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招投标采购人备案或利用备案之机干预招投标采购活动的;
(五)泄露保密事项的;
(六)有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