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村镇农(居)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仍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农(居)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5〕122号)执行。对于镇、乡、村规划区外的三层(含三层)300平方米以上的农民建房管理仍按规划区内限额以上工程进行管理。二层以下农民建房技术质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8〕175号)和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技术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指〔2008〕193号)执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房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二、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
(一)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7〕129号)精神,建立健全相应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认真履行镇、乡、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村镇规划实施和农房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镇乡村规划建设质量安全及农房建设工作。
(二)明确农房建设监管职责。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会同乡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能。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材市场的监管,防止不合格、劣质建筑材料流向农村。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房建设日常监管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
(三)加强农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房建设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农村建筑工匠加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要积极引导取得工匠资格证书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建房建筑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建房工程。
三、落实农房建设管理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