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直接责任人。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把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本地本部门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好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要工作。各级环保、发改、经委、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和电力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公安、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积极支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督查。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对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地震重灾区环境风险隐患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通过开展专项督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上报不及时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加强挂牌督办。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实行挂牌督办。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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