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支持受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灾后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的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经参保关系所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上年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职业培训补助,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郜门批准后实施。
(十一)代缴医疗保险费。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到参保关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关系所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衔接工作。
(十二)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参保关系所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三、给予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十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因灾停产、歇业期间,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缓缴金额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报省上备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缓缴费前已建立的个人帐户,为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补缴清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重新计算并补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十四)核销养老保险欠费。
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或同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关闭的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国家和省关于核销破产、关闭企业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不得核销。
核销养老保险欠费由关闭破产企业向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属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经县市区、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