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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


  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本市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按各县市区规定的标准和险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就业去向的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的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全额补贴。培训补贴、免费培训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鼓励使用灾区劳动者。

  将我市劳动力就业问题列入全市恢复重建工作规划,在恢复重建中优先使用本市本地劳动者。

  对组织企业招用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按照每免费成功介绍一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接活动,提供岗位信息和免费就业服务。

  (七)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受灾地区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办理了求职登记的受灾地区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帮助其尽快落实工作岗位。

  上述就业援助政策涉及的各项补贴申领程序,参照《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通知》(绵劳社发[2006]11号)的规定,本着“简便快捷、利于监管”的原则执行。

  二、切实开展失业救助

  (八)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缴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受灾较重的下调期限为1年、受灾重的下调期限为2年、受灾特别重的下调期限为3年,由企业向参保关系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九)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由参保关系所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预先进行失业登记,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月数计发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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