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本市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按各县市区规定的标准和险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就业去向的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的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全额补贴。培训补贴、免费培训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鼓励使用灾区劳动者。
将我市劳动力就业问题列入全市恢复重建工作规划,在恢复重建中优先使用本市本地劳动者。
对组织企业招用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按照每免费成功介绍一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接活动,提供岗位信息和免费就业服务。
(七)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受灾地区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办理了求职登记的受灾地区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帮助其尽快落实工作岗位。
上述就业援助政策涉及的各项补贴申领程序,参照《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通知》(绵劳社发[2006]11号)的规定,本着“简便快捷、利于监管”的原则执行。
二、切实开展失业救助
(八)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缴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受灾较重的下调期限为1年、受灾重的下调期限为2年、受灾特别重的下调期限为3年,由企业向参保关系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九)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由参保关系所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预先进行失业登记,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月数计发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008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