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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


  2、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社区(村)统一开发的防疫消毒、环卫清理、物资搬运、“三孤”人员看护、震灾伤员陪护、安全保卫和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安置点食堂服务、综合管理服务和劳动保障协理等岗位;

  3、经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直接服务的其他服务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上岗就业。

  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每人每月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按照当地标准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灾区企业吸收本市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执行;企业吸收本市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企业实际缴纳部分的全额予以补贴。

  灾区企业吸收本市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应享受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吸纳就业能力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四)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

  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灾区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全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3年内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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