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
(绵府办发[2008]29号)


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保障受灾群众社会保险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的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一)扩大就业援助范围。

  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受灾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优先保证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受灾失业人员,是指城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 女16-50岁)有劳动(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失业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

  3、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业劳动者;

  4、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受灾失业人员发给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作为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凭证。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就业援助证》的具体申领发放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就业援助证》由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绵阳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领、免费发放。

  (二)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

  各地可将以下岗位认定为公益性岗位:

  1、各级人民政府、公共事业单位和社区在编制外开发的服务性岗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