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建筑、矿山开采、烟花爆竹加工业的农民工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缴纳;
(三)其他行业从业的农民工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缴纳。
定额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根据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费使用、安全生产管理等因素定期调整。
四、自主选择定额缴费参保周期。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可自主选择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的缴费周期,并一次性全额缴纳保险期内的工伤保险费。保险期满后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办理人员减员手续。
五、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以定额缴费方式交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的农民工发放一本《工伤保险流动缴费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由参保农民工自己保管。在保险期内,参保的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时,实行《手册》随人流动,缴费随时记载,关系随地转移,参保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六、从速从快进行工伤认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自申请认定之日起,由法定60日缩短为3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执行。
七、从速从快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自受理之日起,由法定60日缩短为30日内完成。
八、深化优质服务,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可分别由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选择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
九、各级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对危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